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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當超車撞傷騎士 鴻海員工賠357萬確定

一名在鴻海任職的男子七年前因超車不慎與前方女騎士發生擦撞,造成騎士頭部受創,遭求償八百多萬元。最高法院認定,男子超車時沒有保持安全距離,應負過失責任,考量雙方經濟狀況,今天判決男子須賠償357萬多元確定。

(潘千詩報導)

判決書指出,張姓女子指控,謝姓男子於民國97年10月5日上午9點50分,開車行經蘆洲中山二路與九芎街口,因超車沒有保持安全間隔而發生擦撞事故,以致她人車倒地。張姓女子主張,因車禍事故受有頭部外傷,經兩次開腦手術,了無改善,須終身依靠藥物,右側肢體乏力,因而提起訴訟要求謝姓男子賠償840萬元。

謝姓男子主張,對傷者四肢擦挫傷部分不爭執,但腦震盪後遺症是否為交通事故所致,顯有疑問,同時請求減少賠償數額。高院調查後,認為汽車超車時應打方向燈並於前車保持半公尺以上的間隔,但謝姓男子疏未保持安全距離,應負過失責任,扣除已領取的10萬多元保險理賠,判決須賠償357萬多元,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

(圖:翻攝網路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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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不當超車撞傷騎士-鴻海員工賠357萬確定-031528190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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